跳转到主要内容

香港对深圳湾口岸、港珠澳大桥及广深港高铁的司法管辖权

 

关于司法管辖权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每个国家应对自己的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香港当然不是国家。 但它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拥有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上述关于司法管辖权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必然适用于香港。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第591章)第5条规定,香港法律适用于香港境内地区。这符合关于司法管辖权的一般法律原则。

 

至于港珠澳大桥,则并没有专门处理司法管辖权的法例。不过,依据在2019年12月17日发表的《政府就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的声明》,港珠澳大桥位于香港范围的部分的运作及执法由香港政府遵照香港法律执行。这也符合关于管辖权的一般法律原则。

 

出于实际考虑,《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第632章)颇有创意地偏离了这个一般原则。它引进了「内地口岸区」的概念,把西九龙站内部分范围,和高铁香港段上营运中的客运列车车厢,列为「内地口岸区」。内地法律适用于该地理上和实际上也位处香港境内的「内地口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