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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骑踏单车有关

单车或三轮车基本上享有和汽车一样的使用道路的权利。同样地,单车或三轮车使用者在使用道路时也有適當相应的责任,并须遵守一切交通规则(例如遵守所有交通标志、交通灯号及道路标记),犹如他/她是在驾驶汽车一样。有关骑踏单车或三轮车的主要罪行包括:

 

(a)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条 提及有关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再犯者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

 

(b)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6条 提及有关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其最高罚则为500元。

 

(c)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7条 提及有关在受到酒类或药物影响下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再犯者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

 

(d)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87条规定:每辆单车/三轮车须配备至少一个有效并能适当运作的制动系统。违反此条,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e)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88条规定:每辆单车/三轮车必须装配一个能就其驶近或出现而发出充分警报的钟。违反此条,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f)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1条述明: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不得运载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须至少用一只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除非他在车头展示一盏白灯及在车尾展示一盏红灯。违反此51条,可处罚款2,000元。

 

(g)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8)条亦指出,任何人如「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大家很容易察觉,似乎并没有「危险骑踏单车」或「危险骑踏单车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犹如骑踏单车这个行为不可能属于危险;也不可能引致死亡一样。事实当然并非如此。单凭常识,已知单车也可以是极其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