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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快速公路有关

虽然香港是弹丸之地,但却有相当多的快速公路,以便以更高速度进行大量交通运输。基于这种特定性质,《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明确阐述一些用以规管在快速公路上使用车辆的规则。一般来说:

 

(a) 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于125立方厘米的汽车,方可使用快速公路。(《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4条

 

(b) 仅持有学习驾驶执照者,不可在快速公路上驾驶车辆。(《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5条

 

(c) 除因汽车故障、机械毛病、缺乏燃油、意外、疾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或因上述事项而需协助其他人外,驾驶者不得在快速公路上将汽车停下或致使该汽车停定不动。(《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9条

 

(d) 在正常情况下,凡任何快速公路设有三条或以上的行车綫供朝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使用,则任何人不得在该快速公路的右边行车綫驾驶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私家巴士、公共巴士、拖曳着拖车或另一车辆的汽车、以及藉暂准驾驶执照获授权驾驶的电单车、机动三轮车、私家车或轻型货车。(《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1条

 

(e) 除需要超车外,快速公路上汽车的驾驶者只可在左边行车綫上驾驶车辆。(《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2条

 

(f) 如无合理解释,快速公路上汽车的驾驶者,不得在其他车辆的左边超越该等车辆。(《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3条

 

违反上述事项,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