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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保险有关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1)条明确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致使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除非就该人或该其他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对车辆的使用已备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否则并不合法。

 

据同一条例第4(2)(a)条所述,触犯该罪行可处罚款10,000元,监禁12个月及被取消驾驶执照为期不少于12个月而不多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