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b. 车辆牌照

除非一辆汽车已经登记及领牌,否则不可在道路上被驾驶或使用。《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条规定:「任何汽车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现或使用,除非该车辆的有效车辆牌照展示如下…」。第60(3)条则指明:违反该条例第25条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犯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若比较同一规例内其他罪行的刑罚(大部分均为罚款2,000元),可见法律视此等行为属相当严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