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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例泊车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就违例泊车发出的定额罚款告票﹐执行程序如下:

 

  1. 表格1(俗称「告票」):警务人员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违例事项正在或已经发生,即可把「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面交予掌管该车辆的人或固定于该车辆上。罚款须在表格1发出日期起计21天内按照通知书背页所载的缴款办法缴交,以便解除对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
  2. 表格2:如定额罚款在违例事项发生之日后21天内仍未缴付,警方须将一份通知书送达车主,如违例人士在表格1发出日期起计21天内仍未缴付罚款,警方会在违例日期起计6个月内发出「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邮寄至违例车辆登记车主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车主必须依照通知书上的规定,在通知书订明的限期前缴交罚款或提出在法庭争议。在订明的时限过后才缴费,一概不予接受。

 

如没有提出在法庭争议

 

  1. 法庭颁令:如果于表格2订明的期限过后仍未缴交定额罚款,亦没有告知警务处处长他意欲就该宗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律政司司长会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向裁判官提出申请,命令该人缴付定额罚款及相等于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以及讼费港币1,080元。同时,裁判官亦会对该人实施以下限制,直至有关命令的款项已经缴付为止。
  • 拒绝向该人发出驾驶执照及续期;
  • 拒绝该人名下的任何车辆牌照续期;
  • 拒绝该人名下任何登记车辆的车辆过户;以及
  • 拒绝发出该人的交通违例判罪记录证明书。

 

  1. 扣押财产令: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没有缴付有关款项,律政司司长会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颁发一项命令,指示以扣押该人的任何财物及实产以及出售该等财物及实产的方式,征取有关条例所订明的所有讼费。

 

如欲向法庭提出争议

 

  1. 交回表格2:如登记车主欲就交通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可以签署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背页的争议通知书,然后寄交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4组,或以书面向该组提出。有关文件必须由登记车主签署或盖上公司印章(如登记车主是一间公司),并在表格2订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
  2. 按传票应讯:收到法庭传票后,按传票出席裁判官法庭聆讯,或在出庭前两个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缴费处出示有关传票,并缴交传票所订明的款项,以便解除对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