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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辆汽车撞上前方汽车的尾部。两辆车均停了下来。车辆当然有些损毁;但幸运地总算没有人受伤。为了不妨碍交通,两位驾驶者同意把车辆开到邻近的加油站,讨论有关责任和赔偿的问题。既然他们已经移动车辆,会否干犯《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条呢? 

这似乎是轻微的意外,没有人受伤,也没有车辆或物件遭到严重损毁。因此,《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条并不适用。不过,如果意外涉及严重受伤、损害或甚至死亡,则毋需理会是否妨碍交通,任何人也不得移动或干扰现场的任何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