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關於指認證據的指示
法庭已發出多項指示,以警告「證人可能會錯誤指認被告為犯罪者」的風險。這些指示來自於重要案例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可概括如下:
當控方針對被告的案件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個或多個對被告的指認,而辯方聲稱該指認是錯誤的時,法官應提醒陪審團在依據該指認是否正確而將被告定罪之前特別需要小心謹慎。法官應提醒陪審團:
- 需要提出此類警告的原因;
- 誠實但認錯人的證人可能令人信服;
- 多位證人都可能認錯人;
- 即使證人聲稱認識某人,有時也會認錯其近親和朋友。
只要清楚地表達上述提醒,法官不必使用任何特定的措辭。
法官應指示陪審團仔細審查每名證人作出指認的情況,例如:
- 證人觀察被告多久?距離多遠?光線如何?觀察是否受到任何阻礙,例如車輛或人群的擠擁?
- 證人以前是否見過被告?多久見一次?如果只是偶爾見到,他是否有任何特別的理由記住被告?
- 最初證人對被告的觀察與其後向警方指認被告之間相隔多久?
- 證人在第一次見到被告時向警方所作的描述與被告人的實際外貌之間有否任何重大差異?
如果指認證據的品質良好,並且在被告的案件結束時仍然保持良好,則錯誤指認的風險減少。即使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陪審團也可以安全地評估該指認證據的價值,但前提是法官已就「陪審團特別需要謹慎」給予充分警告。
當主審法官認為指認證據的品質欠佳時,例如純粹依賴一閃而過的一瞥或在困難環境下所作的觀察,法官應撤回該案件並裁定被告無罪釋放,除非有其他證據支持該指認的正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