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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甚麼證據是可獲接納的?

在刑事審訊中,雙方均會呈上證供以支持其案情,即雙方各自證明所指稱的事實。證據必須是有關聯和可獲接納方可呈堂。

 

在決定關聯性的時候,法庭不單會審視證據是否與控罪相關,法庭亦須信納證據有足夠的證案價值,以證明控罪。換言之,該項證據的存在必須令某項事實變得更有可能。

 

第一類有關聯的證據是直接證據,當中包括證人對他看見、聽見、感受、聞到或觸摸到的物事所作的供詞。例如在普通襲擊案中,證人可就他看見被告擊打另一個人作供。

 

第二類有關聯的證據是環境證據。環境證據是可循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一連串事實推斷或推論得出的事實證據。例如,在謀殺案中,被告與死者的關係或有助法庭推斷被告殺害死者的意圖。

 

第三類有關聯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呈堂的證物,而法庭可基於其理解得出結論。例如,在毒品案中所檢取的毒品,或在不小心駕駛案中,調查警員拍攝的車輛損壞相片。

 

除非證據排除法則適用,有關聯的證據通常都是可獲接納的。排除法則的例子包括傳聞證據、意見、旨在確立一個人的品格的證據、受特權或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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