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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甚麼是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並非由法律程序提供口頭證供的人所作出的陳述,而該陳述是用作證明所述事宜。換句話說,傳聞證據有兩個元素: (i) 一項並非由庭上提供口頭證供的人所作的庭外陳述,和 (ii) 在法庭上被援引以證明其內容真確。

 

傳聞證據規則

傳聞證據是證據法中的一項排除法則。屬於傳聞證據的相關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不得被接納。此規則適用於控辯雙方。

 

傳聞證據的例子

現場的口頭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例如,襲擊的受害人不能作供說,她被打後聽到旁觀者喊 「打你的男人進了房間」。 正確的做法是由控方找出該名旁觀者,並傳召他就當時的觀察口頭作證。

 

陳述行為也可以是傳聞證據。在類似情況下,受害人亦不可作供說,在她問 「誰打了我」之後,旁觀者指向被告。雖然技術上這不是一項口頭陳述,但手指的指向構成了陳述行為,指出被告是打受害者的人。 同樣,正確的做法是找出旁觀者,並傳召他就當時的觀察口頭作證。

 

若果被援引來證明其內容真確,書面或印刷文件也屬於傳聞證據。例如,一袋印有「巴西產品」字樣的咖啡豆不能用作證明咖啡豆確實產自巴西。

 

甚麼證據不是傳聞證據?

正如定義所指,陳述或斷言行為只有在被援引以證明其內容真確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傳聞證據而遭排除。換句話說,如陳述或斷言行為是為了其他目的而援引,則不會被視為傳聞證據。

 

例如,一袋印有「巴西產品」字樣的咖啡豆,若果旨在證明賣方虛假陳述了產品的原產地(如該咖啡豆實際上是產自越南),則可以被接納。以上情況於牽涉《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案件中尤其常見。

 

此外,在偽造帳目的案件中,會計記錄可被援引以證明偽造帳目的行為,但不能被援引以證明記錄所顯示的公司實際資金流屬實。

 

現代另一個常見例子是使用 WhatsApp 和微信記錄為證據。這些記錄顯然是庭外陳述。然而,眾多案例一致表明,如果援引這些記錄只是為了確立對話參與者的心境,而不是為了證明對話內容真確,就不屬於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法則的理由

傳聞證據法則最重要的理由是可靠性。在庭上作證的人以外,其他人所作的陳述均不是最好的證據,亦非在宣誓下作出。他們所說的話不能經盤問來測試是否真確,亦無法透過觀察他們說話時的言行舉止來衡量。

 

另一個理由是普通法有一項行之已久的原則,就是在刑事審訊中,被告應有權與指控他犯罪的證人對辯。在刑事司法系統下,這牽涉對被告公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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