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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兒童作為證人

一般而言,法律沒有禁止任何年齡的兒童出庭作供。《證據條例》(第8章第4條訂明兒童須在未經宣誓下作供,可是法庭仍須確保該名兒童明白說真話的重要性。

 

若果兒童是合資格的證人,他們也是可予強迫的。

 

兒童作證的方式

(1)直播聯繫證據

若兒童是一名合資格的證人,他便會如常出庭作供。可是,在特定控罪的法律程序中,低於某個年齡的兒童可以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證或接受主問及盤問。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C條訂明:

  • 於性侵犯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年齡小於17歲的兒童可以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證或接受主問及盤問。
  • 於殘暴罪行,或涉及襲擊、傷害或恐嚇傷害某人的罪行之法律程序中,年齡小於14歲的兒童可以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證或接受主問及盤問。

 

(2)  錄影紀錄證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C條亦訂明了一個例外情況,容許兒童進行錄影紀錄,並呈上為證據。可是,法庭亦保留了酌情權,為秉行公正而指示任何錄影部分被豁除為證據。即使錄影紀錄被呈上為證據,該名兒童仍須接受辯方盤問。

 

(3)  書面供詞

其他例外情況載於《證據條例》(第8章)第7073條。如案件急需處理,或讓兒童經歷全面審訊會危害其身體或精神健康,兒童的書面供詞可被接納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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