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誰可出庭作證?
普通法要求證人出庭作供,在宗教或非宗教方式宣誓下講出真相,並接受對方盤問。陪審團(當沒有陪審團時,裁判官或法官)便可觀察證人的言行舉止,及其作供時的神態,繼而裁斷是否相信該證人。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法庭必須信納證人是有資格的和可予強迫的,證人方可作供。
A. 有資格的證人
證人必須有資格才可作供。除非有相反證據,所有人均會被推定為有資格作供。《證據條例》(第8章)第3條訂明精神不健全的人,即未能對事件有印象,或未能解釋相關事實的人,會被視為無資格作供。
至於兒童,被告,同案被告人,及被告的配偶是否具資格成為證人,法律上亦有特別原則分別規管。
B. 可予強迫的證人
一般而言,所有合資格的證人均可予強迫出庭作供。換言之,控辯雙方即使未獲有資格的證人同意,亦能傳召他出庭作供。若果一名可予強迫的證人拒絕出庭作供,或無正當理由下拒絕回答問題,該名證人可被控藐視法庭罪。可是,君主、國家元首,和一些具備外交或領事豁免權的人士皆是例外,為不可予強迫的證人。
至於被告的丈夫或妻子是否可予強迫的證人,法律上亦有特別原則訂明。詳見 b. 配偶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