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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認知

即使沒有相關證據支持,某些事實會因為獲「司法認知」,因而被視作已確立。由於這些事情為法官或陪審團普遍所知,因此可視為獲司法認知。

 

當法官或陪審團接納某些事實為他們所知,即為司法認知。司法認知取代了舉證要求。當一個事實獲司法認知,它便會被視為不可推翻的,即法庭上不可呈上證據以作出反駁,大律師亦不能就此爭辯。

 

事實上的司法認知

法庭有權「主動獲悉」一些眾所周知,或清楚確立,或易於被權威證實的事宜。例子包括:

  • 年份和月份的順序、一週的天數、公眾假期的日子;
  • 日常的度量衡;
  • 所涉地區的一般地理知識;
  • 與人體相關的基礎知識,如妊娠期正常約為9個月;
  • 口語、俚語或其他類似措辭的詞義;
  • 何謂不道德/不雅;及
  • 在司法管轄區內罪行的猖獗程度(尤其於量刑時)

 

法律上的司法認知

法官,包括裁判官在內,有責任了解普通法及香港法院的實務與程序。因此,法庭自會對香港法例和規條有司法認知,不需聽取證供以得悉什麽是香港適用的法律。

 

法官的首要職責是按呈堂證據,將法律應用於每個案件的事實。過程中,控辯雙方或其代表可向法官提供協助,在法理上作出陳詞,可是法官不會受這些陳詞約束。若雙方或其律師未能就適用的法律原則作出陳詞,或錯誤地呈述法律,法官必須無視這些陳詞,並把正確的法律應用於事實。

 

可是,這種層面的司法認知亦有其限制。法官只能對未被否定和不被爭議的法律有司法認知。當某法律觀點需要進一步詮釋或具爭議,便會交由控辯雙方作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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