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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推定

在某些情況下,當基礎事實已被證明,法律會假定一些可從基礎事實推斷得出的事實同為真確。因此,這些推斷得出的事實在法律上不需再作證明,稱為「事實推定」。例子包括:

  • 婚姻推定:當雙方舉行了婚禮,然後以夫妻身分同居,法律會推定他們合法結婚。
  • 年齡推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6A條):當任何人在某時間的年齡在案件中具關鍵作用,法庭會基於所得的證據釐定該人的年齡。
  • 知悉報稅表的推定: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第51條,任何人均會被推定為知悉自己報稅表上的內容。
  • 管有及知悉危險藥物的推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7(1)條):任何人經證明實質管有 (a) 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b) 任何容載危險藥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類似的盛器的鑰匙,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被推定為管有該藥物。

 

管有及知悉危險藥物的推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7(2)條):任何人經證明或被推定管有危險藥物,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被推定為已知悉該藥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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