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良好品格的證據
1. 被告能否就他的良好品格呈上證據?
法律上不會推定品格良好的人不可能犯罪。不過,當證據與指控的性質相關時,被告可援引證據證明其品格良好,而良好的品格可能會對被告有利。
被告可通過多種方式援引證據證明其品格良好。例如,向認識被告一段時間的控方證人詢問被告平時的良好品格,或由被告本人就自己的良好品格作供。
被告還可以就自己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呈上證據。沒有定罪紀錄的人將會被視為有良好品格,這涉及兩個方面:
- 品格良好的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傾向更為可信;及
- 品格良好的被告犯罪傾向較低。
可是,在被告選擇呈上證據之先,他必定要了解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4(1)(f)條,他會喪失「人格盾牌」,即控方可就其不良品格進行盤問:見「就被告的不良品格進行盤問」。
2. 法庭指示
即使被告以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也不一定須向陪審團作出有關良好品格的指示。不過,若果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品格良好,而且相關證據沒有任何令人質疑之處,法庭也可公正地向陪審團解釋,即使良好品格本身不能作為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但陪審團仍可考慮這些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法庭亦應清楚說明陪審團考慮這些證據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