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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

勒索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所订明的罪行。此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简而言之,如任何人以恫吓手段作出不当的要求(简单来说,即威胁),意图令自己或他人获益,或使他人蒙受损失,即属干犯勒索罪。

 

要求

简单来说,「要求」即是索取。该索取可以书面、口头或行为方式作出(例如在店铺捣乱以索取保护费)。

 

恫吓

「恫吓」是指以严重威胁或压力,迫使某人违反其意愿而屈从于某项要求。这不仅包括以暴力威胁(例如:「我会打你」),亦包括威胁作出任何对受威胁者不利或令人不快的行为(例如威胁损害某人的名誉、令其失去工作、向当局举报他,或以其他方式令其遭受严重麻烦或损失),又或警告在某些情况下将会采取该等行动。该威胁不一定是指犯案者会对受害人作出有害行为。即使威胁内容是犯案者本人将会遭受暴力,亦仍可构成此罪(例如:「给我钱,否则我就让自己被人殴打。」)。

 

要判断某些言词或行为是否构成「恫吓」,法律通常会采用「普通人」测试。问题在于:这些说话或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令一名具有正常稳定性情及一般勇气的普通人因而依从该要求。如有关要求属琐碎,或威胁属空泛,以致不足以令任何人屈从,则此元素不成立。

 

在两种情况下,「恫吓」一词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有关威胁虽然实际上没有影响受威胁者,但却足以影响一名具有正常稳定性格的普通人的思想;在此情况下,仍可确立「恫吓」。第二种情况是:有关威胁确实影响了受害人的思想,虽然它本来不足以影响一名具有正常稳定性格的普通人;在此情况下,如被告知悉其行为很可能对该受害人产生该种影响,则「恫吓」同样成立。

 

即使所威胁要作出的行为,本身是该名人士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事,例如举报罪行或揭露某人的真实行为,亦仍然可能构成恫吓。这并不会自动使其不属恫吓。法律着眼于「要求」与「威胁」两者的结合。以威胁作为武器(即使该威胁涉及的是你有权作出的事情),在没有正当理由下迫使他人交出金钱或其他利益,这正是其带有勒索性质,并使其落入「恫吓」范围之内的原因。

 

不当

凡以恫吓方式提出的任何要求,除非作出该要求的人是基于以下信念行事,否则该要求即属不当:(a)他有合理理由提出该要求;以及(b)使用恫吓作为加强该要求的手段,是恰当的。

 

换言之,被告所要求的事物,必须是他有合理理据相信自己有权取得的(例如要求清偿合法欠下给他的债项)。此外,即使他相信自己所提出的申索是真实和正当的,如他亦相信使用恫吓手段是不恰当的,他仍然会干犯勒索罪。

 

意图令自己或他人获益,或意图使他人蒙受损失

有关要求必须伴随以下其中一种意图:意图取得得益,或意图使他人蒙受损失。该得益或损失须与金钱或其他财产有关。

 

有关要求无须直接向被该要求所针对的人传达。若一封载有以恫吓作出的不当要求的信件是在香港撰写,但寄往并由另一国家的人收取,香港法院仍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该勒索案。反过来说,如有关要求是在香港境外作出,但在香港收取,香港同样具有司法管辖权。

 

此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4)条订明,任何人如管有或控制任何载有以恫吓方式作出不当要求的信件或文字,即属干犯「管有勒索信件」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然而,如任何人能证明自己管有或控制该信件或文字时,并无意图利用其作出威胁或勒索,则不会根据第23(4)条干犯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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