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口伪制纸币及硬币另一项与伪钞及伪币有关的罪行,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5条,在未取得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伪钞或伪币。「进口」包括输入、运抵或卸下。 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书籍遍历链接: Prohibition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f counterfeit notes and coi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