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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8条,任何人如不诚实地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除须证明「不诚实」及「欺骗」外,控方亦必须证明该项欺骗与所取得的金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金钱利益」简单而言即财务上的利益,而《盗窃罪条例第18(2)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界定。

 

首先,「金钱利益」包括与信贷服务有关的财务利益。这不但包括获批给任何信贷服务或信贷安排,亦包括获提供较有利的信贷条款。此外,如有款项记入某人的帐户,或其债务被减少、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宽免,亦属取得金钱利益。

 

其次,「金钱利益」亦包括获提供或改善若干财务安排,包括透支、保险单及年金合约。任何人如获提供该等安排,即可视为已取得金钱利益。至于他其后是否实际提取款项或投购有关保险,则并不重要。

 

第三,「金钱利益」亦包括某人获给予赚取受雇报酬的机会,或获给予藉博彩赢取金钱的机会,即使该名人士尚未实际收取任何金钱,亦可构成取得金钱利益。「职位或受雇工作」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并不限于传统的雇主与雇员关系,亦可包括例如以自雇形式提供服务的情况。

 

简言之,此罪禁止任何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其本身无权享有的财务利益。

 

有关欺骗必须实际促致该项特定金钱利益的取得。只要能证明所使用的欺骗与最终取得的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受骗者并无因此蒙受实际损失,亦不影响罪责的成立。

 

以下是一些可能属于此罪的常见例子:

  1. 提交虚假的银行结单及税单,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及相关信贷额。
  2. 提供虚假的收入资料,以令银行批准较高的透支限额。
  3. 虚报学历或资格,以获取本来不会提供的有薪职位或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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