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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14(1) 条,任何人未经拥有人同意或无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取用任何运输工具(例如汽车)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运输工具是在未获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取用而仍然驾驶或乘坐该运输工具,即属犯「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罪。 
 

本罪行不适用于脚踏车或人力车,但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14(2) 条,任何偷窃此类运输工具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 1 级罚款(即 2,000 港元)。
 

如某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权限取用该运输工具,或相信如拥有人知道其取用行为及有关情况后,他会得到拥有人的同意,则不属干犯此罪。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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