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另一人」(Belonging to another)
《盗窃罪条例》第 6 条定义了盗窃罪中「属于另一人」的含义。财产须视为属于任何管有或控制该财产,或对该财产拥有任何所有权的权利或权益的人(权益不包括仅由转让权益协议或授予权益协议而产生的衡平法权益),或对该财产拥有抵押的人。简单来说,法律承认法定拥有人拥有所有权;在拥有人同意下,持有财产的人拥有管有权;而获拥有人授权保管或管理财产的人,则被视为拥有控制权。
《盗窃罪条例》第 6(4) 条规定,凡任何人因他人的错误而获得财产,且有义务归还该财产、其收益或其价值,则在该义务的范围内,该财产或其收益相对他而言须视为属于该名有权获归还财产或收益的人。意图不归还财产将被视为意图剥夺该人的财产或收益(就盗窃罪而言)。
简而言之,如果任何人因错误而获得某物品(例如在街上拾获钱包)而没有将钱包或补偿钱包的价值予原拥有人,他或会被视作触犯盗窃罪。如果雇主错误地向雇员发放了过多薪金,该雇员必须归还多付的款项,否则可能被控盗窃,因为该笔款项被视为「属于另一人」(即雇主)。
如果财产已被「遗弃」,则不能被偷取,因为它不再属于任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