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账目
伪造账目是违反《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9条的罪行。凡任何账目、纪录或文件是为会计用途而制备或需要作为会计用途,任何人如将其毁坏、污损、隐藏或捏改,即属犯罪。
会计文件可进一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从文件表面看已明显属必定为会计用途而制备或需要作为会计用途的文件,例如发票、收据、分类账及日记账。第二类则包括所有其他文件,但控方须证明该等文件的用途是作会计用途,例如申索表格、报价单等。
此外,如某人提供资料或出示任何纪录或文件,而他明知该资料属关键细节(即对有关文件的制备及使用而言有实质影响的资料,例如一项已被取消的订单纪录),且该资料具误导性、虚假或带欺骗性,亦可构成伪造账目。
控方无须证明该资料对会计用途而言属重要资讯。只要有关文件是作会计用途,当中任何虚假的关键细节,均可落入此罪行的范围。
伪造账目的例子包括:某人伪造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作出看似显示应收帐款具有某一价值的记项,但事实并非如此;又例如,在根本不存在有关交易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发票,亦属伪造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