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及意图抢劫而袭击
抢劫罪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10 条,如任何人偷窃,而在偷窃前或在偷窃时,为偷窃的目的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试图使任何人害怕会在当时当地受到武力对待,即属犯抢劫罪。
谁是法律上财产真正的拥有人并不重要。就抢劫罪而言,如果某人管有或控制财产,法律便视该财产属于该人。因此,在证明罪行时并无必要指名真正的拥有人——重要的是受害人在财产被偷时拥有对该财产的控制。
「偷窃」
犯罪者挪占财产(取得控制权)便已足够构成偷窃。财产并不一定要被带走——取得该财产的行为即已足够。
如果某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对该财产拥有法律权利,这可以否定盗窃罪。由于抢劫罪要求先有盗窃行为,因此若存在有效的权利主张,亦可能否定抢劫罪。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武力或威胁必须发生在紧接偷窃之前或偷窃时,且必须是为了偷窃。较不即时的威胁(例如「现在付钱,否则我以后会打你」)不属抢劫——但这可能构成勒索罪。
威胁或武力必须针对人,而非仅针对财物。控方必须证明犯罪者:(i) 对某人使用了武力,或 (ii) 使或试图使某人害怕会在当时当地受到武力对付。武力可以针对财产管有人以外的人,只要该武力是为了干犯盗窃而使用的。
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
如果一个人袭击他人,且在袭击时具有抢劫该人的意图,则其行为属「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罪。
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抢劫罪或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抢劫罪的刑罚并不可以是缓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109B 条)。用以保护 16 至 21 岁少年罪犯免于监禁的特别规则并不适用于抢劫罪(《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109A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