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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62 条,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或准许他人使用作以下用途,即属犯罪: 

  1. 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或 
  2. 摧毁或损坏该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财产,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会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要被裁定此罪罪成,犯罪者必须意图在未来某个时间使用(或让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如被告人仅仅意识到或承认该物品可用作损坏财产,这并不足以定罪。
 

被告人不必意图立即使用该物品;只要他持有该物品并具备所需的意图,即使他计划之后才使用,亦足以定罪。 

即使一个人意图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物品损坏财产,例如他意图仅在门被锁上时才使用工具损坏门锁,这同样属本罪范围内。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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