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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公众人士开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13 条,凡公众人士可进入某建筑物以参观该建筑物或其部分,或参观存放其中的收藏品(例如在美术馆内),则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而取走全部或部分向公众人士展出的物品,或收藏其内以供展出的物品,即属犯「从对公众人士开放的地方取走物品」罪。 

如果某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权限取走相关物品,或相信若有权授予合法权限的人在知道他取走该物品及有关情况后,会同意授予他合法权限,则不属干犯此罪。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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