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公众人士开放的地方取走物品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13 条,凡公众人士可进入某建筑物以参观该建筑物或其部分,或参观存放其中的收藏品(例如在美术馆内),则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而取走全部或部分向公众人士展出的物品,或收藏其内以供展出的物品,即属犯「从对公众人士开放的地方取走物品」罪。 如果某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权限取走相关物品,或相信若有权授予合法权限的人在知道他取走该物品及有关情况后,会同意授予他合法权限,则不属干犯此罪。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5 年。 书籍遍历链接: Removing article from place open to the public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