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
勒索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所訂明的罪行。此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簡而言之,如任何人以恫嚇手段作出不當的要求(簡單來說,即威脅),意圖令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即屬干犯勒索罪。
要求
簡單來說,「要求」即是索取。該索取可以書面、口頭或行為方式作出(例如在店舖搗亂以索取保護費)。
恫嚇
「恫嚇」是指以嚴重威脅或壓力,迫使某人違反其意願而屈從於某項要求。這不僅包括以暴力威脅(例如:「我會打你」),亦包括威脅作出任何對受威脅者不利或令人不快的行為(例如威脅損害某人的名譽、令其失去工作、向當局舉報他,或以其他方式令其遭受嚴重麻煩或損失),又或警告在某些情況下將會採取該等行動。該威脅不一定是指犯案者會對受害人作出有害行為。即使威脅內容是犯案者本人將會遭受暴力,亦仍可構成此罪(例如:「給我錢,否則我就讓自己被人毆打。」)。
要判斷某些言詞或行為是否構成「恫嚇」,法律通常會採用「普通人」測試。問題在於:這些說話或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令一名具有正常穩定性情及一般勇氣的普通人因而依從該要求。如有關要求屬瑣碎,或威脅屬空泛,以致不足以令任何人屈從,則此元素不成立。
在兩種情況下,「恫嚇」一詞可能需要進一步解釋。第一種情況是:有關威脅雖然實際上沒有影響受威脅者,但卻足以影響一名具有正常穩定性格的普通人的思想;在此情況下,仍可確立「恫嚇」。第二種情況是:有關威脅確實影響了受害人的思想,雖然它本來不足以影響一名具有正常穩定性格的普通人;在此情況下,如被告知悉其行為很可能對該受害人產生該種影響,則「恫嚇」同樣成立。
即使所威脅要作出的行為,本身是該名人士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事,例如舉報罪行或揭露某人的真實行為,亦仍然可能構成恫嚇。這並不會自動使其不屬恫嚇。法律著眼於「要求」與「威脅」兩者的結合。以威脅作為武器(即使該威脅涉及的是你有權作出的事情),在沒有正當理由下迫使他人交出金錢或其他利益,這正是其帶有勒索性質,並使其落入「恫嚇」範圍之內的原因。
不當
凡以恫嚇方式提出的任何要求,除非作出該要求的人是基於以下信念行事,否則該要求即屬不當:(a)他有合理理由提出該要求;以及(b)使用恫嚇作為加強該要求的手段,是恰當的。
換言之,被告所要求的事物,必須是他有合理理據相信自己有權取得的(例如要求清償合法欠下給他的債項)。此外,即使他相信自己所提出的申索是真實和正當的,如他亦相信使用恫嚇手段是不恰當的,他仍然會干犯勒索罪。
意圖令自己或他人獲益,或意圖使他人蒙受損失
有關要求必須伴隨以下其中一種意圖:意圖取得得益,或意圖使他人蒙受損失。該得益或損失須與金錢或其他財產有關。
有關要求無須直接向被該要求所針對的人傳達。若一封載有以恫嚇作出的不當要求的信件是在香港撰寫,但寄往並由另一國家的人收取,香港法院仍有司法管轄權審理該勒索案。反過來說,如有關要求是在香港境外作出,但在香港收取,香港同樣具有司法管轄權。
此外,《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4)條訂明,任何人如管有或控制任何載有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要求的信件或文字,即屬干犯「管有勒索信件」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然而,如任何人能證明自己管有或控制該信件或文字時,並無意圖利用其作出威脅或勒索,則不會根據第23(4)條干犯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