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硬币的仿制品的制造等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4条,任何人如作为推销任何产品或提供任何服务的计划的一部分,在未事先取得金融管理专员就于该计划中使用该等仿制硬币的书面同意下,制造、出售、分发,或管有任何意图出售或分发的香港硬币的仿制品,即属犯罪。 「香港硬币」指任何在香港属法定货币的硬币;而「香港硬币的仿制品」则指在形状、大小及制成物质方面与香港硬币相似的任何物品。经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港币20,000元。 书籍遍历链接: The offence of making etc imitation Hong Kong coi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