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制造、保管或控制伪制物料及器具的罪行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1条,制造或管有任何拟用于制造伪制纸币或受保护硬币的物品,并意图将该等伪钞或伪币冒充为真钞真币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即使未能证明有意使用该等物料或设备,只要制造或管有任何专为伪造纸币而设计的物料或器具,亦属犯罪,最高可判处监禁3年。
同样地,制造或管有任何可复制受保护硬币外观(例如其正反两面或图像)的器具,亦属犯罪,最高可判处监禁3年;除非有关人士能证明其具有合法权限、合法辩解,或已取得金融管理专员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