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欺诈
串谋欺诈是与欺诈不同的独立罪行。欺诈着重于实际的欺骗行为本身,而串谋诈骗则着重于各人之间就欺骗他人所达成的协议。
换言之,即使某人并无亲自作出任何欺骗性的陈述或行为,甚至有关欺诈在某程度上从未真正付诸实行,只要他有参与该项协议,仍可负上法律责任。
串谋欺诈属普通法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C条,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当两人或以上达成协议,打算以不诚实手段令他人蒙受经济损失,或令他人的经济利益面对风险时,即属干犯串谋欺诈。正如上述,只要该协议已经成立,罪行便已构成,控方无须证明该协议实际上已在现实中执行。
此外,如不同人士协议以不诚实手段令某人作出违反其公职责任的行为,亦可能构成串谋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