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伪制纸币及硬币等的罪行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99条,任何人如将其知道或相信属伪制的纸币或硬币当作真品行使或付给,即属犯罪。任何人如交付该等伪制纸币或硬币,并意图其后会被进一步当作真品行使或付给,亦属犯罪。
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此外,如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的情况下,仅将伪制纸币或硬币交付他人,即使他并非将其当作真品行使或交付,仍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最高可处监禁3年。
如某人管有或控制伪制纸币或硬币,纯粹是为了将其交予警方,这可被视为合法权限或辩解。即使被告没有在最早可行的机会将其交给警方,亦不会因此丧失援引此项抗辩理由的资格;是否接纳该抗辩理由,属陪审团需要裁断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