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3条,任何人如未经金融管理专员同意而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港币20,000元。 不论该复制品是制于何种物料之上,亦不论该复制品是否按正确比例制作,均不影响罪责。即使该名人士并无意图将该复制品当作真钞流通或交付他人仍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书籍遍历链接: The offence of reproducing Hong Kong currency not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