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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罪行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3条,任何人如未经金融管理专员同意而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港币20,000元。

 

不论该复制品是制于何种物料之上,亦不论该复制品是否按正确比例制作,均不影响罪责。即使该名人士并无意图将该复制品当作真钞流通或交付他人仍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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