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XI部规管与纸币及硬币有关的伪制罪行。 「伪制纸币及硬币」的定义载于《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97条。根据该条文,伪制纸币或硬币指任何并非真实纸币或硬币的物件,而该物件与真实纸币或硬币有足够相似之处,以致合理地可能被当作真品使用。此外,即使该物件只有其中一面与真实纸币或硬币相似,亦仍可能构成伪制品。 「纸币」包括在香港或由外国合法发行的纸币。「受保护硬币」则指任何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惯常用作货币的硬币,或由金融管理专员指定的硬币。 伪制纸币及硬币的罪行 行使伪制纸币及硬币等的罪行 保管或控制伪制纸币及硬币的罪行 涉及制造、保管或控制伪制物料及器具的罪行 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罪行 香港硬币的仿制品的制造等的罪行 禁止进出口伪制纸币及硬币 书籍遍历链接: Counterfeiting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