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
欺诈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概括而言,任何人以言语、行为或不作为作出虚假陈述,从而诱使他人相信某些不真实的事情,即可能构成欺诈。该名人士必须有意图欺骗受害人,并且必须明知或相信有关内容是虚假的。
欺诈通常是透过言语或行为作出。然而,某人亦可藉不作出某项事情(即不作为)而干犯欺诈,例如在其有责任向另一方披露某些事实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等事实。这种责任可在某些特殊关系中产生,例如代理人与主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或在合约条款或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必须作出披露的情况下产生。在这些情况下,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亦可构成虚假陈述。
然而,要证明欺诈罪,控方还须证明有关欺骗是出于某种目的,即诱使受害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为,而该作为或不作为会令任何人(受害人除外)获益,或使任何人(欺骗者除外)蒙受不利,或面对蒙受重大不利风险。
受害人无须实际蒙受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损失,若然其经济利益或所有权利益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已足以构成欺诈。
例子包括:
- 骗徒使用伪造文件及未经授权的签署,欺骗贷款人,使其误以为某物业业主已批准一笔以其物业作抵押的大额贷款。
有人虚假声称自己代表某知名机构物色服务承办商,然后游说受害人支付「投标费」或「登记费」,并声称有关费用是为了取得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合约或活动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