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
有多项罪行规管非法冒充公职人员的行为。
任何人假冒为公职人员,即属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条所订罪行。若某人假装能促使任何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作出或不作出某事,亦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第1级罚款(现时为2,000元)或监禁6个月。
如任何人未经警务处处长批准而冒充警务人员,例如穿着警队制服,或穿着外观与警队制服相似的服装,或佩带任何警队制服的识别标志,即属触犯《警队条例》第65条所订罪行,最高刑罚为第1级罚款(现时为2,000元)。
此外,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4条,任何人如非警务人员或辅助警察队队员,而无令人满意的理由或辩解却管有任何构成该等部队制服一部分的物品,即属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第1级罚款(现时为2,000元)。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90条,任何人如为进入任何处所,或促致作出其无权促致作出的作为,而冒充香港海关人员,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个月。
如任何人在法庭、法官或任何其他依法获授权的人员面前,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冒充他人,以承认担保、保释、判决、契据或其他文书,即须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91条负上法律责任,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如任何人冒充他人以取得选票并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5条所指的舞弊行为,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此外,冒充陪审员属普通法罪行。当某人以他人名义进入陪审员席并宣誓时,即构成该罪,无须证明该冒充者有不正当动机、意图取得任何利益,或除冒充行为本身外另有任何特定的欺骗意图。此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