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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61 条,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胁,且意图令该人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即属犯罪: 
 

  1. 威胁要摧毁或损坏属于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或 
  2. 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该人本人的财产,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会危害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法律意义上的威胁不限于身体暴力,亦包括任何表达伤害或损坏意图的言论或行为,前提是该威胁严重到足以使合理的人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威胁摧毁或损坏财产,或以明知可能伤人的方式损坏自己的财产即已足够。例如,一个人威胁要放火烧掉自己的汽车,且明知这可能导致爆炸并伤及周围的人,便足以构成本条例下的罪行。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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