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处理赃物

「处理赃物」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4条所订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此罪行的第一个构成元素,是有关物品必须属于赃物。「赃物」包括在盗窃、抢劫或爆窃中被偷取的财产,或以其他不诚实手段取得的财产(例如欺骗或诈骗所得的财产)。有关盗窃行为是在香港还是海外发生,并不影响其是否属于赃物。此外,「赃物」一词不仅包括原本被偷取的财产,亦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赃物的财产(例如出售或处置赃物后所得的金钱或其他资产)。

 

第二个构成元素,是被告实际上曾处理该等赃物。所谓处理,必须是「并非在偷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偷窃是指取去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处理则是指在盗窃完成之后发生的事情。换言之,处理必须是有别于实际偷窃的独立步骤,例如在物品被偷去之后接收、保管、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物品。

 

「处理」并不仅限于某人亲身实际接收该等物品,亦包括安排他人接收该等物品。举例来说,如在被告不在场时于其处所内发现赃物,则必须证明他其后知悉该等物品在该处,并对其行使某种控制,或证明该等物品是应其邀请及按照其安排而送到该处。类似地,如在雇主不在场时由雇员接受交付货物,而有证据显示雇主曾授权或指示雇员收取该等物品,雇主亦可被定罪。此外,如某人承担、协助或安排保管、移走、处置或变现该等赃物,其行为仍会被视为处理赃物。

 

第三个构成元素是不诚实,其在《盗窃罪条例》(第210章)下采用相同的测试,即被告的行为须按照合理而诚实的人一般标准来判断,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他人会认为该行为属不诚实。该名人士必须是不诚实地处理赃物。举例而言,如某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对该等物品具有合法权利,或相信物主如知悉有关情况亦会同意其行为,则他并非不诚实行事。

 

最后,该名人士必须知道或相信该等物品属赃物。他毋须知道该等物品的确切性质,或其被偷取时的具体情况。因此,如某人相信自己对其所处理的物品享有权利,便不能说他是在处理赃物。单纯怀疑并不足够。即使某人怀疑该等物品属赃物,并刻意漠视有关情况,单凭这点本身亦不足以证明所需的知情或相信。然而,该等怀疑及刻意漠视,仍可由陪审团在裁断被告是否实际上知道或相信该等物品属赃物时一并考虑。

 

然而,如被告被发现管有近期被偷去的财物,法庭可在以下情况下推论被告具有所需的知情:(1)他没有就为何管有该财物提出任何解释;或(2)即使他提出了解释,但该解释并非真实。

 

此外,如有人公开刊登广告,表示就交还赃物会提供报酬,而该广告又声明「不会追问任何问题」,则刊登该广告的人,或任何印刷或发布该广告的人,均会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5条干犯罪行。

 

同样地,如该广告声明交出有关物品的人可免被拘捕或免受查问,亦属罪行。若任何人在其广告中表示,用于购回该等赃物的金钱将获发还,该名人士亦须负上法律责任。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