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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占」(Appropriation)

「挪占」是指取用财产或充作拥有人行使权力,这包括并非以窃取的方式取得财产,但随后充作拥有人行使权力的情况。控方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已行使所有拥有人的权利,只要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即已足够。 
 

简单来说,如果某人以只有合法拥有人才能使用的方式使用物品,例如取走物品、将其放入自己的袋中、变卖或将其赠送予他人,即可构成「挪占」。 举例来说,在商店自行更改商品的标价可构成挪占,因为只有拥有人才有权这样做。只要做出任何一种属于拥有者的行为,即使不是在每个方面都将该物品视为己有,即足够构成「挪占」。
 

如果某人不诚实地促使受害人将款项转入其账户,即使被告人没有亲自操作提款机的按钮,也可能构成挪占。若某人促使受害人提取或转账款项,法律将视该被告人直接参与了提取或转账,因为他介入或促使了受害人的行动。因此,法律亦会视此为「挪占」。这表明「挪占」并不需要涉及被告人的直接身体参与。 
 

即使拥有人同意转让财产,「挪占」仍可发生。法律并无绝对要求「挪占」必须在未经拥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拥有人暗示或明示同意,如果某人是透过欺骗手段获得该同意,其行为仍可构成「挪占」。
 

当一个人在一个国家使用电脑终端操作另一个国家的电脑时,即使该人实际身处前者,亦可被视为在后者行事。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身在海外,却透过电脑操作另一台位于香港的电脑以转移金钱,即使他本人不在港,仍可被视为在香港境内进行了「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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