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等人作出虚假陈述
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的罪行由《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1条订明,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控方首先必须证明,有关人士是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高级人员。即使某人实际上并非该等高级人员,只要他看来是以该身分行事,亦可负上法律责任。
控方继而必须证明,该名人士发布或同意发布一份书面陈述或账目,而他明知该书面陈述或账目中的某项关键细节(即就该书面陈述或账目的拟备而言有实质影响的某些资料)是或可能是具误导性、虚假或带欺骗性的。该等重要详情必须与有关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事务有关。
此外,控方亦必须证明该名人士有意图欺骗该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成员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