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伪造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所订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根据该条文,如任何人制作虚假文书,并意图令自己或他人使用该文书,使他人接纳该文书为真确,并因而造成不利,即属犯伪造罪。
虚假文书的要点,在于该文书被制作成看似真确,但实际上并非真确。例如:文书声称是由某人制作或授权,但该名人士事实上并无制作或授权;文书载有从未真正作出的条款或更改;文书就其制作时间、地点或情况作出虚假陈述;或文书声称由一名不存在的人制作。任何人如更改一份现有文书,使其在任何方面成为虚假文书,即使该文书原本已属虚假,亦属制作虚假文书。虚假文书的例子包括附有虚假签署的文件(使其看来像是由某人签署的文件,但事实上该名人士并无签署或授权该签署)。
「文书」一词包括:(a)任何种类的文件,不论正式或非正式;(b)邮资印花或税收印花;(c)印章或印模;以及 (d)任何以机械、电子、或其他方法于其上或其内记录或储存资料的光碟、记忆卡、录音带、晶片、音轨或其他器材。
虚假文书的例子包括伪造信用卡、伪造学生证及伪造病假纸。文书亦可包括储存在手机、电脑硬碟或手提电脑内的影像档案,例如手机内一封伪造银行信件的数码影像。
意图
伪造罪要求罪犯在制作虚假文书时,具有以下意图:该文书会被用来诱使他人接纳其为真确;以及意图令某人因接纳该文书为真确,而作出或不作出某项会令其本人或他人蒙受不利的行为。
即使某人并非亲自制作该虚假文书,《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亦有条文禁止使用及管有该等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