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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或管有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6条,任何人制造或管有专为制造虚假文书而设计的机器、器具、纸张或其他物料,即可能构成罪行。若某人明知而管有该等设备,并意图由自己或他人使用该等设备制造虚假文书,以欺骗他人接纳其为真确文书,并因而造成不利,最高可处监禁14年。

 

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该名人士有意使用有关设备,只要在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的情况下管有或制造该等专门设备,亦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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