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或控制伪制纸币及硬币的罪行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0条,任何人如保管或控制其知道或相信属伪制的纸币或硬币,并意图将其当作真品行使或付给,或意图将其交予他人作该等用途,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
即使该名人士并无意图将该等伪制品行使、交付或转交他人,只要他在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的情况下管有或控制该等伪制纸币或硬币,仍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3年。
此外,有关伪制品毋须已经完全制成或达到完美程度,亦可构成此罪行。
「保管或控制」的涵义,并不限于当时实际在手上的实际保管。若某人明知而将伪制纸币或硬币存放于某处,或交由他人代为保管,该名人士仍可被视为对该等伪制品具有保管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