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隐瞒等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2条规管两项罪行:(1)文件的隐藏等;及(2)以欺骗手段促致签立有价产权书。
「文件的隐藏」罪适用于以下文件:有价产权书(即产生、转让或记录某人就金钱或财产所享有法律权利的文件)、遗嘱或其他具遗嘱性质的文件、任何法庭文件,或政府文件。任何人如不诚实地销毁、污损或隐藏任何该等文件,意图令自己或他人获益,或使另一人蒙受损失,即属犯罪。
「以欺骗手段促致签立有价产权书」则指:任何人如不诚实地以欺骗手段促致签立一份有价产权书,意图令自己或他人获益,或使另一人蒙受损失,即属犯罪。就有价产权书而言,「签立」亦包括作出、接受、背书、改动、取消或毁灭该有价产权书的全部或部分。
例如,如某人提供虚假文件,讹称用以证明一宗虚构交易,藉此促使银行向其签发信用状,他可能触犯《盗窃罪条例》第22(2)条所订的以欺骗手段促致签立有价产权书。
上述两项罪行的最高刑罚均为监禁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