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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坏

有关刑事损坏罪的定义,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60(1) 及 60(2) 条: 
 

  • 根据第 60(1) 条,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刑事损坏罪; 
  • 根据第 60(2) 条,任何人在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严重刑事损坏罪。此外,该人还必须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 
  • 在第 60(2) 条下,所涉及被摧毁或损坏的财产不一定要属于他人。 

 

「损坏」(Damage)

某物件是否遭「损坏」是一个事实问题。法律对此并无通用准则。当一个人「摧毁」财产时,这预设已包含了损坏。相关损坏不一定要是严重或永久的,也不一定涉及摧毁或拆除物体的部分,但它应该涉及该物体物理完整性的改变。是否构成「损坏」是事实和程度的问题,由法庭运用常识来判断某物件是否遭「损坏」。 
 

刑事损坏的一些日常例子包括:用棒球棍打碎药房内的物品;驾驶汽车撞击大闸;投掷石块击中停泊的车辆;无有效命令而进行建筑工程;故意损坏违例停泊的车辆上的锁车架等。在汽车上加装锁车架不构成刑事损坏,因为这不会影响汽车的完整性。 
 

虽然遭损坏的财产必须是有形的物件,但毋须证明损坏本身是物理性的。法庭已确认干扰电脑伺服器(如透过发动大规模攻击,使其因存取请求而瘫痪)可构成刑事损坏。在此类案件中,伺服器被视为被改动至以不同于其拥有人原本设定的方式运作。 
 

犯罪意图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64(3) 条,如果某人真诚(尽管并不合理)地相信:(1) 有权同意有关财产的摧毁或损坏的人已予同意,或相信该人如知道有关财产的损坏及有关情形亦会予以同意,或 (2) 他是为了保护其他财产而损坏该财产,则该人具有「合法辩解」。 

如果某人真诚地相信财产属于自己,他亦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某人自愿饮酒或服药导致其犯下刑事损坏罪(即自我引发的神智不清),且该风险在他清醒时是显而易见的,则神智不清不能作为刑事损坏的辩护理由。对于严重刑事损坏(涉及意图危害生命的控罪),如果被告人被控意图危害生命,自我引发的神智不清就可能具有相关性。然而,如果是指控他罔顾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则神智不清是无关联的——测试标准仍是该风险对于清醒的人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对于企图导致损坏的控罪,单单罔顾后果是不够的,必须有导致损坏的实际意图。同样地,对于企图严重刑事损坏,控方仍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导致刑事损坏的特定意图。至于危及性命的部分,只要证明被告人罔顾该损坏是否会危害任何人生命即已足够。 
 

刑罚

刑事损坏罪最高刑罚为监禁 10 年,严重刑事损坏罪则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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