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wner of the property)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7 条,若某人有意不顾他人的权利,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处置,则该人将被视为有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
简单来说,他取走了财产,并不顾受害人的权利,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处置。
因此,盗窃罪并不要求某人必须有意图将赃物留作自用。如果一个人取走了一辆车并随后将其弃置,他将被视为具有永久剥夺的意图。一个人取走财产并索要赎金,意图在收到赎金后归还财产,仍会被视为具有永久地剥夺的意图。
单纯的借用不足以构成意图永久地剥夺,除非其意图是将该物品以一种被改变的状态归还,以至于可以说其所有的价值或效用已荡然无存。因此,如果一个人「借用」火车票并完成了旅程,该火车票的「价值」或「效用」便已消失,因为它已不能再用于乘车。
此外,《盗窃罪条例》第 7(2) 条规定,凡某人管有或控制属于他人的财产,而他在放弃该管有或控制权时附加了一项归还条件,而该条件可能不会被履行,则该人会被视为不顾拥有人的权利而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处置。例子是某人将属于他人的物品典当,声称日后会赎回,但该赎回可能不会实现。
如果借用财产的时间长度及情况,使其等同于全然取走或处置该财产,则该取走的行为亦属具有意图永久地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