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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損壞

有關刑事損壞罪的定義,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60(1) 及 60(2) 條: 
 

  • 根據第 60(1) 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刑事損壞罪; 
  • 根據第 60(2) 條,任何人在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嚴重刑事損壞罪。此外,該人還必須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在第 60(2) 條下,所涉及被摧毀或損壞的財產不一定要屬於他人。 

 

「損壞」(Damage)

某物件是否遭「損壞」是一個事實問題。法律對此並無通用準則。當一個人「摧毀」財產時,這預設已包含了損壞。相關損壞不一定要是嚴重或永久的,也不一定涉及摧毀或拆除物體的部分,但它應該涉及該物體物理完整性的改變。是否構成「損壞」是事實和程度的問題,由法庭運用常識來判斷某物件是否遭「損壞」。 
 

刑事損壞的一些日常例子包括:用棒球棍打碎藥房內的物品;駕駛汽車撞擊大閘;投擲石塊擊中停泊的車輛;無有效命令而進行建築工程;故意損壞違例停泊的車輛上的鎖車架等。在汽車上加裝鎖車架不構成刑事損壞,因為這不會影響汽車的完整性。 
 

雖然遭損壞的財產必須是有形的物件,但毋須證明損壞本身是物理性的。法庭已確認干擾電腦伺服器(如透過發動大規模攻擊,使其因存取請求而癱瘓)可構成刑事損壞。在此類案件中,伺服器被視為被改動至以不同於其擁有人原本設定的方式運作。 
 

犯罪意圖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64(3) 條,如果某人真誠(儘管並不合理)地相信:(1) 有權同意有關財產的摧毀或損壞的人已予同意,或相信該人如知道有關財產的損壞及有關情形亦會予以同意,或 (2) 他是為了保護其他財產而損壞該財產,則該人具有「合法辯解」。 

如果某人真誠地相信財產屬於自己,他亦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某人自願飲酒或服藥導致其犯下刑事損壞罪(即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且該風險在他清醒時是顯而易見的,則神智不清不能作為刑事損壞的辯護理由。對於嚴重刑事損壞(涉及意圖危害生命的控罪),如果被告人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就可能具有相關性。然而,如果是指控他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則神智不清是無關聯的——測試標準仍是該風險對於清醒的人是否顯而易見。
 

然而,對於企圖導致損壞的控罪,單單罔顧後果是不夠的,必須有導致損壞的實際意圖。同樣地,對於企圖嚴重刑事損壞,控方仍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導致刑事損壞的特定意圖。至於危及性命的部分,只要證明被告人罔顧該損壞是否會危害任何人生命即已足夠。 
 

刑罰

刑事損壞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嚴重刑事損壞罪則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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