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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62 條,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作以下用途,即屬犯罪: 

  1. 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 
  2. 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要被裁定此罪罪成,犯罪者必須意圖在未來某個時間使用(或讓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如被告人僅僅意識到或承認該物品可用作損壞財產,這並不足以定罪。
 

被告人不必意圖立即使用該物品;只要他持有該物品並具備所需的意圖,即使他計劃之後才使用,亦足以定罪。 

即使一個人意圖僅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例如他意圖僅在門被鎖上時才使用工具損壞門鎖,這同樣屬本罪範圍內。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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