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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61 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脅,且意圖令該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即屬犯罪: 
 

  1. 威脅要摧毀或損壞屬於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財產;或 
  2.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法律意義上的威脅不限於身體暴力,亦包括任何表達傷害或損壞意圖的言論或行為,前提是該威脅嚴重到足以使合理的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威脅摧毀或損壞財產,或以明知可能傷人的方式損壞自己的財產即已足夠。例如,一個人威脅要放火燒掉自己的汽車,且明知這可能導致爆炸並傷及周圍的人,便足以構成本條例下的罪行。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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