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61 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脅,且意圖令該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即屬犯罪:
- 威脅要摧毀或損壞屬於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財產;或
-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法律意義上的威脅不限於身體暴力,亦包括任何表達傷害或損壞意圖的言論或行為,前提是該威脅嚴重到足以使合理的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威脅摧毀或損壞財產,或以明知可能傷人的方式損壞自己的財產即已足夠。例如,一個人威脅要放火燒掉自己的汽車,且明知這可能導致爆炸並傷及周圍的人,便足以構成本條例下的罪行。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