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及硬幣的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0條,任何人如保管或控制其知道或相信屬偽製的紙幣或硬幣,並意圖將其當作真品行使或付給,或意圖將其交予他人作該等用途,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即使該名人士並無意圖將該等偽製品行使、交付或轉交他人,只要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管有或控制該等偽製紙幣或硬幣,仍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此外,有關偽製品毋須已經完全製成或達到完美程度,亦可構成此罪行。
「保管或控制」的涵義,並不限於當時實際在手上的實際保管。若某人明知而將偽製紙幣或硬幣存放於某處,或交由他人代為保管,該名人士仍可被視為對該等偽製品具有保管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