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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製造、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的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條,製造或管有任何擬用於製造偽製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物品,並意圖將該等偽鈔或偽幣冒充為真鈔真幣使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即使未能證明有意使用該等物料或設備,只要製造或管有任何專為偽造紙幣而設計的物料或器具,亦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

 

同樣地,製造或管有任何可複製受保護硬幣外觀(例如其正反兩面或圖像)的器具,亦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除非有關人士能證明其具有合法權限、合法辯解,或已取得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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