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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製紙幣及硬幣等的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條,任何人如將其知道或相信屬偽製的紙幣或硬幣當作真品行使或付給,即屬犯罪。任何人如交付該等偽製紙幣或硬幣,並意圖其後會被進一步當作真品行使或付給,亦屬犯罪。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此外,如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僅將偽製紙幣或硬幣交付他人,即使他並非將其當作真品行使或交付,仍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處監禁3年。

 

如某人管有或控制偽製紙幣或硬幣,純粹是為了將其交予警方,這可被視為合法權限或辯解。即使被告沒有在最早可行的機會將其交給警方,亦不會因此喪失援引此項抗辯理由的資格;是否接納該抗辯理由,屬陪審團需要裁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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