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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

偽造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1條所訂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根據該條文,如任何人製作虛假文書,並意圖令自己或他人使用該文書,使他人接納該文書為真確,並因而造成不利,即屬犯偽造罪。

 

虛假文書的要點,在於該文書被製作成看似真確,但實際上並非真確。例如:文書聲稱是由某人製作或授權,但該名人士事實上並無製作或授權;文書載有從未真正作出的條款或更改;文書就其製作時間、地點或情況作出虛假陳述;或文書聲稱由一名不存在的人製作。任何人如更改一份現有文書,使其在任何方面成為虛假文書,即使該文書原本已屬虛假,亦屬製作虛假文書。虛假文書的例子包括附有虛假簽署的文件(使其看來像是由某人簽署的文件,但事實上該名人士並無簽署或授權該簽署)。

 

「文書」一詞包括:(a)任何種類的文件,不論正式或非正式;(b)郵資印花或稅收印花;(c)印章或印模;以及 (d)任何以機械、電子、或其他方法於其上或其內記錄或儲存資料的光碟、記憶卡、錄音帶、晶片、音軌或其他器材。

 

虛假文書的例子包括偽造信用卡、偽造學生證及偽造病假紙。文書亦可包括儲存在手機、電腦硬碟或手提電腦內的影像檔案,例如手機內一封偽造銀行信件的數碼影像。

 

意圖

偽造罪要求罪犯在製作虛假文書時,具有以下意圖:該文書會被用來誘使他人接納其為真確;以及意圖令某人因接納該文書為真確,而作出或不作出某項會令其本人或他人蒙受不利的行為。

 

即使某人並非親自製作該虛假文書,《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有條文禁止使用及管有該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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